遺囑的效力問題
《民法典》規定了四種遺囑無效的情形,這四種情形屬于遺囑的實質無效,出現這些情況,遺囑當然無效,沒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和補救措施。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之所以遺囑無效是因為《民法典》不認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作出立遺囑這一法律行為的資格,即使立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民法典》也不認可其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欺詐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脅迫指的是一方以給對方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3.偽造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就等于遺囑人沒有訂立遺囑,假的遺囑自然沒有法律效力。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對遺囑部分內容進行篡改和偽造遺囑性質一樣,都不是遺囑人的想法,《民法典》不認可其效力。當然,如果遺囑本身是有效的,那么未經篡改的內容屬于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只有篡改部分無效,未篡改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