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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
離婚的方式不同,因此對辦理
離婚手續的地點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其中,要是協議
離婚的話,則只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但如果是訴訟
離婚,則就允許在異地提起
離婚訴訟。那么實踐中,該怎么在異地
起訴離婚呢?下面就讓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異地
離婚起訴方式
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是協議
離婚,二是訴訟
離婚。
1、協議
離婚,是雙方自愿
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
離婚;
2、訴訟
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
離婚,或愿意
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
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以下則是關于異地
離婚的
管轄權確認的相關規定。
二、異地
離婚要去哪里
起訴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即要求
離婚的一方向不愿意
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
2、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
3、按照《意見》第11條的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申請;如果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有關規定:
①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②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民法通則》規定住所,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③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
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其二,另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
三、訴訟
離婚的具體程序
通過法院訴訟
離婚的具體程序如下:
1、起草
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遞交
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
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
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
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了解到,就能當事人在異地
起訴離婚該如何來操作。需要注意,如果是協議
離婚的話,那么就是不能進行異地
離婚的。而異地
起訴離婚的程序與本地
起訴離婚的程序其實是差不多的。若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