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認定
1.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據物權原理,孳息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
《民法典》第 1063條明確規定夫妻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那么這種財產產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應當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比如,對于一方婚前的財產存入銀行所產生的自然孳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過共同勞動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認定為一方個人的財產比較適宜。
2.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增值部分,屬于《民法典》第 1062條規定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變,如果將個人財產用于投資,不管這種投資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其本金仍歸個人所有,這是毫無疑問的。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些財產通過經營所產生的增值。則應屬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個人出資部分的收益歸個人所有,將會成為一方推卸家庭責任的借口。
3.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4.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財產投資做公司的股東,每年都有分紅,那么婚后取得的分紅屬于什么性質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股東分紅屬于投資經營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