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申訴的條件是什么? 一、
醫療糾紛申訴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
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
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二、解決
醫療糾紛的方式有幾種?
(一)協商解決
發生了
醫療糾紛,并不一定都需要通過繁復的法律程序來確定賠償。有的時候,如果醫患雙方都實事求是、通情達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屬與醫院可以和平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的賠償及善后事宜。
(二)第三方調解
協商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努力促成,醫患雙方在自行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還可以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常見的是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比如在一些較為嚴重的
醫療糾紛中,甚至在構成
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如果
醫療事故已經認定,而醫患雙方就最終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話,醫患雙方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即當地衛生局提出調解申請,由衛生局委托有關醫學會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確定是否構成
醫療事故以及構成幾級
醫療事故等,并最后依此確定賠償數額。
(三)訴訟程序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發生
醫療損害賠償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尋求第三方幫助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訴訟也是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處理中的可以直接選擇的程序之一。協商或調解都不是訴訟前必須經過的程序,實際中完全可以不經過協商和調解而直接進行訴訟。
綜上所述,
醫療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一種,當事人提出申訴往往就是要求上級法院進行
再審。
醫療糾紛申訴的條件包括原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有新證據出現、原審批程序不合法、原裁決認定事實不清等。上級法院啟動
再審程序后,往往會在三個月左右做出裁決,這時的裁決就是最終裁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