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以沖抵工程款的方式購買案涉房屋,其實質是通過協商折價抵償實現其就案涉項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款債權優先于所涉普通債權得到受償,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債權的物化載體,不適用
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
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
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
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
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
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
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故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權利可排除該債權人的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