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
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被
執行。被
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
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
執行法院可以對被
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
執行。2、被
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可以
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
執行人的養老金被
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
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3、被
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
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
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并只能對被
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
執行。4、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于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
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