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般是由雙方的感情破裂所造成的,我們在進行
離婚的時候,可以進行協議
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
離婚。對于訴訟
離婚就會涉及到
離婚官司
管轄權的劃分的問題,對于不同的情形下的
離婚,我們的
管轄權的劃分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具體的標準有哪些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
離婚官司
管轄權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4)下列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告在勞動教養的;被告被監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二、涉外
離婚如何確定法院
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
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
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
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
管轄權:
(一)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
(四)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在進行訴訟
離婚的時候,我們首先要確定
離婚官司
管轄權的法院,在進行確定的時候,一般是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進行劃分,如果是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我們一般是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來進行
管轄。如還需了解,可以咨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