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33條
合同成立后,
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
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情勢變更,是指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
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
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
合同內容或解除
合同。兩者均要求所發生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故二者的“情勢”常發生重合。因此,在主張相關事實是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須仔細區分二者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