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解釋對此進行了規制,新規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
起訴訟的權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網絡消費糾紛案件規定》第1條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