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理應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亦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訂,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約束力。
其次,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勞動
合同的約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勞動者的勞動權與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二者不可偏廢。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勞動者對企業合理調崗予以配合,也是勞動關系人身從屬性的具體體現。
最后,作為善良與誠實信用的勞動者應當知曉,到用人單位報到乃是提供新一階段勞動的開始,在拒絕報到的前提下當無法正常提供勞動,員工主張未按公司要求報到不屬于曠工既違反日常生活經驗,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公司可以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