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債務不得轉讓的情形 一、
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合同債權。包括:一是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
合同債權,這類
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
合同權利”。三是屬于從權利的
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
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愿意向
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
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
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合同債權。例如,我國《民法典》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
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
保險金債權等。
二、不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則不得進行債務轉讓
1、債務轉讓必須是有效的債務。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
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2、債務轉讓中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
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
3、債務轉讓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規定。
債務轉讓涉及的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
進行
債權債務轉讓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債務,實現債權,如果不能達到這種目的那么進行
債權債務轉移就是去了必要的意義。規定不能轉讓
債權債務的情形是很有必要的,了解這些情形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