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申請
執行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
執行期限】申請
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
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9月8日 法釋〔2008〕13號)
第二十七條 在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
執行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 申請
執行時效因申請
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九條 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
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O00年9月22日 法釋〔2O00〕29號)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
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委托
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內
執行完畢。未
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
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
執行。胡燕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民事訴訟法》目錄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個月內
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
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2OO6年12月23日 法發〔2006〕35號)
為確保及時、高效、公正辦理
執行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
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
執行人有財產可供
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
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
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
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 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
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
執行措施。
一般來說在一段
債權債務關系中,很多的行為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而
債權債務申請
執行期限為兩年。當然在
債權債務關系中還可能存在一些會導致時效中斷的、中止的情況,而中斷、中止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兩年的
債權債務申請
執行的期限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