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成立條件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關于
基金子公司成立條件:
1、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全資設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與符合條件的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
股權比例應當持續不低于51%。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經營以下單項業務:(一)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二)
基金銷售業務;(三)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管理業務;(四)中國證監會許可或認可經營的其他業務。設立子公司擬經營前款規定的許可業務,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業務資格申請程序。
3、 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各股東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所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設立方案、股東資格條件等,應由股東簽字并蓋章;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東的基本情況及具備的優勢條件,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子公司的業務發展規劃等;
(四)各股東設立子公司的決議、決定及發起協議;
(五)在
基金行業任職的自然人股東,其任職機構對該自然人參股子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
(六)各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及子公司的
股權結構圖;
(七)
基金管理公司防范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參照
證券投資
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情況登記表填寫)、身份證明復印件及
基金從業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九)子公司的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
(十)設立子公司準備情況的說明材料,內容至少包括主要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到位情況,辦公場所購置、租賃及相關設備購置方案,工商名稱預核準情況等;
(十一)
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與子公司進行損害投資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不與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承諾函,以及其他股東對子公司的持續規范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二)
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子公司發展方向、經營范圍符合公司整體發展戰略,以及不存在同業競爭的說明文件;
(十三)合法可行的風險處置、清算計劃;(十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4、 子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子公司的
股權,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子公司的
股權。
5、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子公司。
以上就是
基金子公司成立條件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總之,國家規定了關于子公司持股比例、經營業務類型、需提供的申請材料、股東人選以及法律、法規方面的一些條件,滿足這些條件的
基金公司才能夠設立
基金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