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
執行勞動仲裁裁決 一、如何
執行勞動仲裁裁決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期滿不
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
勞動仲裁裁決的
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申請
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執行生效
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并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
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被
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后應當
執行。
2、申請
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
執行的期限為1年;
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3、
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二、哪些
勞動仲裁裁決不予
執行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
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于
勞動仲裁的范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人民法院認定
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對于
勞動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決,允許當事人表示不服,但此時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采取措施,否則的話就需要實際
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內容。而在不服裁決內容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