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銷了,未清償的債務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這兩種責任承擔方式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核心是指股東的“有限責任”,只要股東不存在利用公司的獨立性及濫用股東的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合法利益,原則上作為公司債權人是無法追究股東的法律責任。
然而,注銷不清算或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在公司注銷中屢見不鮮,原則上若公司不存在對外負債問題,則這種違法注銷公司的法律風險相對可控。但是,如果公司尚有債務未清償,股東仍然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根據《
公司法》以及《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將會使股東對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