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依《解釋》規定,下列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 一、
著作權及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權屬、侵權、
合同糾紛案件; 二、申請訴訟前停止侵犯
著作權、與
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訴前證據
保全案件; 三、其他
著作權、與
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訴訟請求人的訴訟; 一、對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
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依法成立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
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
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依《
著作權法》規定:“
著作權人和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
著作權或者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
著作權人和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
著作權或者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