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后
保險公司的拒賠的原因是什么一、車禍后
保險公司的拒賠的原因是什么
出險后,應及時與
保險公司取得聯系,提供事故的相應證明。經
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審核或現場勘察,若認定屬于
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公司應按時給予約定的賠償。
保險拒賠一般有以下原因:
1、不屬于
保險責任范圍。
2、
保險事故的發生屬于條款上列明的除外責任。
3、被
保險人有法定的免責事由行為,即《
保險法》規定的
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具體涉及以下五方面:
a、違反告知義務
因為投保人違反告知業務得以解除
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
保險法第16條規定: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
保險人對
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
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
保險金給付責任,并不退還
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
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
保險人對
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
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
保險金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
保險費。
b、
保險欺詐
因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欺詐得以解除
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
保險法第27條規定:
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
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
保險事故,向
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
保險金的請求的,
保險人有權解除
保險合同,并不退還
保險費。
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
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有權解除
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除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見下述)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
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
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
保險人支付
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c、故意行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費,
保險人應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故意殺害被
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d、自殺行為
保險法第65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
保險金條件的
合同,被
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
保險人不承擔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
保險費,
保險人應按照
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
保險金條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
保險人自殺的,
保險人可以按照
合同給付
保險金。
e、犯罪行為
保險法第66條明文規定: 被
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保險人不承擔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險費的,
保險人應當按照
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若被
保險人與
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有爭議,可要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直至依法院向人民法院
起訴。
二、車禍后
保險公司不賠怎么辦
1、根據
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公司依據人身
保險合同賠付后,不享有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根據該規定,人身
保險合同受害人享有獲得雙份賠償的權利,
保險公司不得已致害人以賠償為由抗辯。按你介紹的情況,你的女兒很可能構成一級傷殘,應當全額賠付。
2、具體項目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此項)。特別提醒,如生活不能自理,殘疾用具用品應當包括開塞露、紙尿褲、紙尿墊等殘疾人生活必需品。
現實中,要是導致車禍出現的情形屬于上述幾種之一的話,那么此時
保險公司一般就會拒絕對車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當然,這僅僅是針對商業車險而言的,若是交強險的話,那么上述
保險公司的拒賠原因有些就不適用,此時讓需要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