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
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
1、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系財產,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憮恤金、
醫療費、
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系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
2、原始取得財產和繼受取得財產,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3、
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
同居后取得的財產,這里
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在解除
同居關系時,
同居前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仍屬于一方所有,比如個人的工資、獎金收入等,即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