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戀愛
同居期間互贈給對方的金銀首飾等禮品,首先不能按照
同居財產進行分割,因為其是以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負擔。
確定不能按照
同居財產進行分割后可以按照以下的規則確定返還與否:
1、如果是為了日常交往贈送的日常小件物品屬于一般性贈與,主張返還對方拒絕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實踐中,許多男女戀愛期間,在一些值得紀念的日子,比如情人節等,那么這個時候送對方金銀首飾的,因為禮品的意義簡單,并且是一方自愿贈與的,那么主張返還的話很難得到支持。
2、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贈送價值較高的貴重物品,實踐中可以認定為彩禮,分手了可以要求返還。
事實上,現在有些男女
同居,在關系成熟到一定程度時,一方會直接拿戒指求婚,那么后面有緣無分選擇分開時,對于這個戒指一般可以作為彩禮等主張返還。
并且,在實踐中還有些可以以求婚戒指為附條件的贈與,在未成就結婚時可以主張撤銷贈與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