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按照當前婚姻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提出
離婚。所以,一些確定關系的男女,以夫妻身份
同居后,以為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提出解除
同居關系同樣要受限制。
按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是不得提出
離婚的。
不過,因為我國當前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女方在
同居期間懷孕,男方主張解除
同居關系,其實不受婚姻法律限制,所以雙方因此產生爭議的,去法院
起訴時法院會受理。
但是,
同居期間懷孕的子女,出生以后同樣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要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所以,男方
起訴解除
同居關系后,仍要負擔子女撫養義務,并且,男方以解除關系為由拒絕的,女方可以去法院
起訴,主張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
當然,女方懷孕期間被解除
同居關系,為照顧婦女、胎兒的利益,男方同樣具有一定的照顧義務,進行財產分割時也會因此考慮更有利于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