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
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
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
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
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
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
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執行法院提起
執行異議之訴?!币罁鲜龇梢幎?,在申請
執行人已經取得對股東、出資人或依
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下,申請
執行人應另案申請
執行。兩案可合并
執行,如兩案由不同法院
執行,可通過
執行協調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