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案外人(公司股東)為被
執行人應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除可以申請追加符合條件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
執行人外,
執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東之間出現財產混同或人格混同為由追加其股東為被
執行人,當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訴訟主張權利。
我國實行銀行賬戶實名制,原則上賬戶名義人即是賬戶資金的權利人。同時,根據《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會計基本準則》等相關規定,公司應當使用單位賬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公司賬戶與管理人員、股東賬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以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若公司賬戶與股東的賬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情況下可以認定一人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