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犯罪行為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法益侵害后果是否達到用刑罰規制的程度。高空拋物犯罪行為是嚴重的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為犯罪處理,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當高空拋物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達到一定程度,則需要以刑事手段對其加以規制。具體而言,就是刑法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條文中的“情節嚴重”的情節標準。
關于“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目前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統一規定,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以來,司法實踐也在不斷探索這一標準。我們認為,構成高空拋物罪的“情節嚴重”需要對情節進行整體評價,應當從所拋物品的種類、行為人所處
建筑物的高度、地面環境、拋物次數甚至是拋物的動機、造成的實際危害或者危害風險程度等因素進行實質的、綜合的判斷。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拋物罪危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當高空拋物行為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者重大公私財產足以造成侵害的危險時,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