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轉賣未過戶情形下,原車主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后,權利義務隨之一并轉移,買受人享有了實際支配車輛運行和取得運行利益的權利,而原車主已不能從機動車那里獲得任何利益。當車輛發生
交通事故時,自然應由享受權利的買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讓沒有享受任何權利的原車主來承擔這個義務。堅持這一點,既有利于體現法律的正義精神,又有利于維護正常的民事流轉關系和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交易安全。否則的話,將造成權利義務失衡,與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背道而馳,并且還勢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極大混亂,直接影響到交易穩定,構成對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危害。再次,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的民事責任也屬于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仍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仍然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此類案件中,對
交通事故的發生,原車主是沒有過錯的,真正有過錯的是車輛的經營人即買受人。原車主雖然是名義車主,但這一身份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只有行為與損害結果才有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