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前給付財物的性質問題,有學者稱為附條件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一方給予對方財物,一般數額較大。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條件不成或條件消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在農村特別是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來說,結婚給付財物(俗稱彩禮)的現象比較普遍,通常是因舊俗所累,并非自愿。當兩人因種種原因不能成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法院一般應予支持,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間的風俗習慣。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
起訴,因此應訴方以
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對于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是如此,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