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月正常支付工資,第二個月起支付生活費。
受疫情影響的民事
合同主體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
合同主體則不可適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勞動
合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頒布的《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第(一)條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
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
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
合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
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即此情形下的停工停產,第一個月正常支付工資;至于繼續停工的,第二個月工資的問題,此處沒有規定,但一般是發放生活費。對于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廣東省的規定是“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