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其宅基地獲得安置補償之外又繼承其父母宅基地的安置補償利益,是否違背一戶一宅?
在要求履行行政協議案件中,可將行政協議作為主要證據和依據進行審查。既要對行政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要與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則進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協議存在重大、明顯違法,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相關條款才能確認無效,不作為履行行政協議的依據,否則應當認可行政協議的效力。本案村民因繼承其父母的補償安置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與其母親生前簽訂的案涉安置協議。案涉安置協議在簽訂過程中,行政機關處于主導地位,應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況和相關補償規定,雖然該村民曾與行政機關簽訂了另一份安置協議,但另一協議系基于其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實而簽訂的,村民與其父母并不在同一戶口中,行政機關提出案涉安置協議違背一戶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該理由不足以認定案涉協議存在無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