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配偶不實出軌怎么承擔責任從我國法律的規定看,如果一方公開配偶與第三人不實出軌消息的,可能會被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嚴重點地,可能上升為誹謗罪。
一、如果一方對外公開配偶與第三人出軌,卻在事后查明并不存在出軌事實的,那么,這將嚴重侵犯了配偶和第三人的名譽權。
1、對第三人:被侵犯的其三人可以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包括金錢賠償、公開賠禮道歉等。
2、對“被出軌”的配偶:對于“被出軌”的配偶,中國目前尚未有夫妻之間的婚內過錯賠償制度,而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也不包括這種。因此,“被出軌”的配偶現在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為自己請求權利。
雖然說法律沒有規定婚內過錯制度,但是婚姻是以一定的感情基礎作為開始,如果說一方以不實依據造謠配偶出軌,實質上破壞了兩者的感情。
涉及的法條依據是:
《民法典》第四十六規定,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如果能證明一方是故意捏造事實,可能還會被認定為刑法上的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方有上述行為的,第三人需要向法院
起訴,法院依據有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現實中,要是當事人公開配偶不實出軌的話,此時是對配偶構成了名譽侵權的,也就是說當事人此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是侵權方面的責任。按照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需要公開賠禮道歉,同時還要作出金錢方面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