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
合同后又因為某些原因解約時,往往會涉及到有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不管是單位還是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
合同,一般勞動者沒有過錯,單位往往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勞動者在單位作時間越長拿到的經濟補償金自然會越多。所以,勞動者在與單位解約時,可以先確定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根據當前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自身出現嚴重過錯被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者無理由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這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勞動者在解除勞動
合同后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1、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按照規定,在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請求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可以選擇通過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方式,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
具體做法如下:
1、依據“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法律允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進行平等自愿的協商,包括是否給與經濟補償以及經濟補償數額的多少。
2、但是單位在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約定時,承諾給付勞動者的補償不得低于《勞動
合同法》法定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否則該協議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