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借條是否可以認定構成借貸關系一、僅有借條是否可以認定構成借貸關系
1、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債權人僅憑借條
起訴,當雙方爭議焦點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實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辯足以動搖“借條”在一般情況下反映借款關系之基礎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款金額大小、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方式、交付憑證、交易習慣、雙方的親疏關系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款項交付事實,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金額大小的界定,鑒于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存在差異,可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2、在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
二、轉賬憑證有什么效力
1、支付憑證通常包括銀行轉賬單、轉賬記錄以及借款人的收條等。支付憑證在
民間借貸案件中有兩種意義,一種是證明出借方已將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種是證明借款人已將款項歸還給出借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民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
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綜上,要是現實中僅有借條的話,其實要想證明構成借貸關系稍微有點困難,因此建議當事人最好再收集一些其他的證據為好。若不清楚該如何收集的話,也是可以委托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