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雖然很多時候買賣
房產都是購買的現房,但有的人圖期房便宜,因此也會選擇購買期房。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當事人買賣期房是否屬于違法行為呢?接下來,我們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買賣期房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一直有當事人糾結于期房尚未竣工、還沒有辦出產證,這樣的房子是不是可以買賣?買賣
合同即使簽訂,會不會因為違法而無效呢?其實,我們通常所說的“期房限轉”是指期房轉讓不能像一般的二手房買賣那樣去交易中心辦理預告登記,至于期房買賣
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是沒有任何影響的。上海高院曾有書面意見指出:不能僅因賣方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而認定轉讓
合同無效,賣方雖然沒有取得產證而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根據買賣
合同享有債權,對債權進行轉讓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因此期房限轉政策并不影響買賣
合同的效力,無非是不能辦理預告登記而已。
二、期房買賣的注意事項
1、買賣
合同只要辦了公證就有強制
執行力,就不能
違約了嗎?
買賣雙方簽訂買賣
合同后,買方忌憚于賣方將來一房二賣或者干脆不愿意過戶,所以往往會選擇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簽訂買賣
合同,認為公證過的
合同賣方就不能
違約了,即使
違約買方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強制過戶。其實這是一個大大的誤解,公證(包括律師見證)不過是對
合同是否違法、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第三方證明,其不可能起到對
合同將來履行情況產生任何約束力的作用,要
違約還是要
違約,避免不了。
2、買方與誰簽
合同最
保險?
期房買賣,通常有兩種交易模式:一是買賣雙方直接與開發商辦理更名手續,即買方直接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
合同,賣方完全退出交易,由買方取代原先賣方的地位——這是最
保險的期房買賣交易模式,當然前提是開發商原因配合;二是由買賣雙方簽訂
合同,其名為買賣
合同,實質卻是債權轉讓
合同——這是目前市場上最常見的交易模式。
由于期房本身的特殊性,建議買方務必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購置期房。以下文字圍繞第二種交易模式中的常見法律糾紛展開討論。
3、重視《債權轉讓通知書》
買方如果與賣方簽訂期房買賣
合同,首先要確認賣方是否已經付清了到期該付的房款,再在
合同上約定將賣方對開發商的全部權利讓渡給買方,同時賣方需要出具一份《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給開發商,因為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4、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賣
為防止賣方在與買方簽完
合同后,又將房子賣給他人,導致買方的置業期望落空,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賣方將與開發商簽訂的預售
合同、發票等正本交予中介公司或律師事務所保管,此舉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賣情況的發生。
5、賣方到時不賣了,買方怎么辦?
如果賣方在拿到小產證后反悔了,不賣了,這個時候買方怎么辦?除了按照
合同約定追究
違約金外,還有其他保障嗎?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買方除了要求
違約金外,還有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
合同,也就是要求賣方繼續把房子交易過戶給買方,因為繼續履行同樣是一項重要的
違約責任,它和
違約金并行不悖,可以同時主張。
期房一般是指尚未修建好的商品房,購買這樣的商品房承擔的法律風險是比較大的,因此我國要求開發商在進行期房預售的時候,必須要取得相應的預售資格才可以,否則的話預售行為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