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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對
離婚、
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
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就是訴訟
離婚。那么,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訴訟
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本文將對這個問題做詳細解答,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適用訴訟
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另一方不同意
離婚的;
(二)夫妻雙方都愿意
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三)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
對于符合登記
離婚條件的合意
離婚,如果當事人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進行
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
離婚。
二、法院是否準予
離婚的標準是什么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
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
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
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
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
離婚。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
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
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
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
離婚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