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中滿足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沒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
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