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依據上述規定,重婚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又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仍然與之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重婚違反了該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因此法律對重婚行為予以明確禁止。
重婚的法律效力。從《刑法》的相關規定上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再行結婚,以及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也就是有配偶者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構成重婚罪的主體,不知道他人已經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該罪的主體。在民事婚姻關系中,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因違反一夫一妻制而不予登記結婚。重婚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不論是否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重婚形成的婚姻均為無效婚姻。配偶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訴請
離婚的法定理由,法院調解無效時應準予
離婚。重婚是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因一方重婚而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
重婚是同一人同時兩次結婚,擁有兩個配偶的行為,而我們一般所說的“一夜情”“包養情人”等行為往往是以秘密形式偶爾發生的,不會以夫妻名義公開進行,也未經登記,因此不屬于重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