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版)》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第十七條已被刪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刪除了原司法解釋的第17條,理由是該條內容已為民法典第1179條所規定,但是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中與死亡相關的明確僅是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二項,且條文中并未使用“等”字這種可以作擴大解釋的立法技術。因此,應理解為除了生前的相關費用外,涉及死亡的賠償項目就是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第1179條既然明確劃定了賠償范圍,且未包括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新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自然對此沒有了解釋余地,因此刪除了原司法解釋的第17條的內容,因此當事人主張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的,已無法律依據,上述費用或者損失已不再納入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