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僅是夫妻兩個人失去了法律上的關系還要對財產進行分割。財產分割協議雖然簽署,
離婚財產分割不履行的情況不在少數,有的是夫妻一方故意拖延。這樣的行為是十分惡劣的,如果是訴訟
離婚的,法律也會強制
執行的,保障夫妻一方利益不受損。下面我們就告訴您遇到不履行財產分割的怎么辦。
一、
離婚財產分割不履行
1、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協議
離婚”是指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
離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辦理的
離婚。
協議
離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
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為,既然
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
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
起訴。筆者認為,
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
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
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
執行。
2、協議
離婚后,雙方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是否適用《
合同法》,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有人認為,《
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據此,
離婚財產協議糾紛不應由《
合同法》調整。筆者認為,《
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排除有關身份關系協議的適用是基于這類協議與人身密切相關,而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或單獨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之間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簽訂的,且僅涉及財產處理問題,與身份關系無關。所以,理應適用《
合同法》。
3、協議
離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這種情況下,該方的
起訴會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
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確認該財產分割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僅是違背了一方的真實意思,則是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而非無效情形,這一點前面已提到);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有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僅把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作為一方申請撤銷或變更
離婚財產協議的理由,未包括“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對此,筆者認為,“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在
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再者,司法解釋在表述時在“欺詐、脅迫”后面加了一個“等”字,這說明“欺詐、脅迫”并非可申請撤銷或變更的唯一理由。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在對“顯示公平”這一理由進行分析時,應根據可以查清的事實來慎重處理。因為協議雙方畢竟曾為夫妻,在一起生活過,一方在
離婚時自愿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給對方也并非不可能。
4、一方應在什么時限內
起訴(包括撤銷、變更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以及要求對方履約之訴等),這個問題很關鍵。
根據規定,這個時限應為一年,自辦理
離婚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且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雖然《
合同法》規定的是兩年的時限,但《婚姻法》出于對婚姻領域的特別考慮而將此時限減少為一年。
二、
離婚財產強制
執行的手段有哪些呢
我國人民法院案件強制
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
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
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
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
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
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
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夫妻
離婚之后對于雙方的財產如何分割也都作出了說明,但有的夫妻一方不履行分割責任。
離婚財產分割不履行給夫妻一方造成了很大的損失,遲遲拿不到分割的財產。因此,我們在此提醒您要在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清楚不履行分割責任的處理辦法,確保雙方利益都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