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規定,
行政處罰僅能由具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或授權范圍內實施。物業服務企業只是一個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并不是行政機關,不具備公共管理職能,它與業主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不具有處罰業主的行政權力,無權實施罰款等
行政處罰行為。
但如果業主因不當行為構成
違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承擔
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
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人請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