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個人工作能力或者是其他種種原因,有的朋友在入職公司不久就可能被告知要被辭退。這個時候,大部分人想著一定找公司要一筆補償金才肯罷休。但是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其實并不是所有情況下我們都可以要公司的補償金的,我們今天就給您詳細講講員工入職不滿半年辭退的時候我們能怎么辦。一、員工入職不滿半年辭退怎么辦?工作不到半年被辭退,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補償金,或應該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1、如果用人單位是依《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如果用人單位是依《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則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3、如果用人單位是在上述二種情形之外辭退勞動者的,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二、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要納稅嗎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2、超過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內,比如2.5倍,就不會受十二年的限制,這時勞動者可以拿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超過的部分就有可能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上,這部分還是要納稅。總而言之,遇到員工入職不滿半年辭退的情況時,首先如果是勞動者一方有三十九條規定的過錯的,我們無權要求公司對辭退進行補償;其次,如果符合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我們并且支付工資;最后,如果公司非法解除與我們的勞動關系,我們可以要求其支付兩倍補償金。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