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一、遺失物是具體的物。
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
商標權等
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二、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占有。
比如甲丟了一只手機,那么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占有,也就是說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于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三、是否喪失意思占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
所謂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占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占有只區別于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于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于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背包在公交車上,那由于遺忘,甲喪失了意思占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背包,那么此時甲在不斷尋找背包的過程中仍然有著意思占有,但該背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四、遺失物的重新占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
比如甲丟了一只手機,如果這只手機之后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于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說,甲重新取得了占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只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么不管乙今后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只手機對于甲來說,自始至終是處于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具體特征:
(一)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二)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
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后,沒有非法占有,而是為了避免失主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時,其行為在本質上不屬于違法的行為。但是,如果拾得人出于自身不當利益考慮,拒絕將物品返還失主時,其行為就轉化為不當得利,應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以上內容的分析,需要清楚拾得遺失物之債的特征,才能作出更好的判斷,希望對您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