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給付的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贈送價值較小的物品,逢年過節(jié)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的,彩禮款應全額返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