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管轄法院有規定嗎?一、勞動爭議的法院
管轄地如何確定?
在我國,對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地域
管轄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明確規定。根據該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
管轄地為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在有爭議時,則為勞動
合同履行地。而對于勞動爭議訴訟的地域
管轄問題,法律有的規定是明確的,但有的則是模糊的。
1、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時的
管轄問題。對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據此,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
管轄法院只能是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
2、勞動者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起訴和用人單位不服非終局裁決
起訴時的
管轄問題。對此,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只是規定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
起訴訟。但對該法院是哪一個法院,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之所以會出現前述案例所產生的爭議,原因就在于此。
二、勞動
合同糾紛的
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呢 ?
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
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上述
管轄地申請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綜上所述,法律對勞動關系
管轄法院有明確的規定,一般都在雙方簽署勞動關系的時候,就有寫明發生勞動關系訴訟時在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的所在地區法院進行審理。此外,但如果當事人對該法院的審理不滿意的,也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十五天內向其他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