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最近一段時間,很多企業為了擴大再生產或者是由于經營需要,購買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您可能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些事項不太清楚,比如說,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出讓?如果可以出讓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相信您都想要知道這些,下面我們將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條 為貫徹
執行《國務院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國發〔1989〕49號),加強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須按出讓計劃進行。 出讓計劃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擬訂,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預報制度。出讓方案初步確定后,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須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預先報告。 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出讓年限、規劃用途、出讓方式、地價評估、效益測算及方案實施進展情況等。
第四條 除舊城改造和已開發的建設用地以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指標,應納入國家下達的地方年度建設用地計劃。需增加用地計劃指標的,按《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按照《國務院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的規定
執行。
第六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正式報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出讓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出讓地塊的征地、
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條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合同(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二)按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
(三)經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正式簽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合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 報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需送下列附件: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呈報表》;
(二)出讓地塊的地理位置圖和規劃設計;
(三)征地、
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或有關協議;
(四)土地使用條件;
(五)《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合同(草案)》;
(六)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文件或意見;
(七)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用協議方式和用于吸收外商投資進行成片土地綜合開發經營的,還需附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批準證書副本。
第八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按規定提出報告,或報送材料不全的,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可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原件退回。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批準出讓后,市、縣土地管理部門須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填報《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備案表》,同時向批準出讓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增報正式簽訂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合同》副本和出讓地塊登記卡復印件。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無權批準或者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9日頒布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總共有十二條,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做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規定不只是有這個暫行規定嗎,還有一些其他的法律也有規定,所以比較復雜,也比較難以理解,如果您遇到這方面的問題,建議向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