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
建筑工程發包人沒有按
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總能找到各種各樣的理由,如工程質量有問題,資金周轉困難等等,但這是都不應是發包人不付工程款的根本理由,很多時候就是一種借口。
對承包人而言,一旦發現對方沒有按時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應及時催款,并要求對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擔
違約責任。
但實踐中,
建筑合同中有時沒有明確約定欠款利息事宜,以致有部分人疑慮能不能向發包人追討欠款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