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戴套不算強奸嗎?
在司法實踐中戴套不算強奸嗎?一、行為定性
法律沒有規定“戴套不算強奸”。是否構成強奸罪,關鍵看行為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強迫與其發生性關系。“戴套不算強奸”只是某些執法人員為犯罪分子開脫罪責的說辭而已。只要符合下面成立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即可成立強奸罪。
二、成立強奸的條件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系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抗拒作為違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對于有的被害婦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系的,由于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 這里的“暴力”和“脅迫”自然不難理解,所謂“其他手段”,應該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醉酒后無力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情形當然屬于法律規定中的“其他手段”。
三、相關法律規定
1、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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