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后,無正當理由在
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其又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
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照約定或無約定但在合理期限內,要求發包人驗收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驗收的,不能以未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
說白了,就是承包人提供竣工結算文件的,發包人就應該在約定或合理期間內驗收,合不合格另說,除非
建筑工程質量有問題,或出現地震、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因素。
至于驗收合格與否,該怎樣結算工程款、該怎樣處理,又是另外的事情了。
總之,一句話承包人要求竣工驗收的,發包人就要按約定時間進行驗收,不得拖延或拒絕驗收,然后借此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