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
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在我國工程墊資已經合法化,
建筑工程承包人可以選擇墊資,也可以不選擇墊資,完全可以和發包人協商工程墊資事宜。倘若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及工程墊資的,承包人可以先要求發包人償還工程墊資,只是根據雙方有無約定,會有細微的不同:
1、雙方在
合同中對施工方所墊資金無特別約定的,按照
工程欠款處理,那作為施工方的承包人是可以委托專業
建筑工程律師介入協助追償,通過法院訴訟的途徑先行追討墊資部分資金。只是這種情況下,從法律角度上看,墊資等同于
工程欠款,承包人追討工程墊資就是在追討
工程欠款,但沒有約定利息時,不可以追討相應的利息。
2、雙方在
合同中對施工方所墊資金進行了特別約定,如作一般借貸欠款處理,那工程墊資欠款與被拖欠的工程款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事關系,承包人可以選擇先追討墊資,全憑自身意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