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與發包人對于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利息事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因此,承包人與發包人對墊資利息約定的,可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的利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利息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2、承包人與發包人沒有約定墊資利息的,不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利息。
該司法解釋已經明文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因此,要是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了墊資利息的,可在追討工程墊資時,要求發包人支付約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