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不一定要
起訴。
根據
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也就是說,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時,不一定要到法院
起訴的,雙方協商處理也可以。
但如果發包人存在其他債權人、抵押權人等情況,承包人使用通過變賣來主張工程款時,容易惹官非,
保險妥當的做法就是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受償,既能避免麻煩又能盡可能維護自身權益。
2、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是六個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
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