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在
建筑工程
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目前尚無全國統一規定,在理論界及各城各地的司法實踐中,存在截然不同的規定。
諸如廣東、江蘇省高院認為
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無效,承包人無權行駛優先受償權;杭州市中院、安徽高院則認為,
建筑施工
合同無效,承包人仍享有優先受償權。
因此,在
建筑工程
合同無效,承包人是否可以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應結合自身實際及地域而定,最好的維權方式就是咨詢律師,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損。
此外,即使此時承包人能夠行使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也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條件的:
1、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
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逾期未行駛的,優先權消滅。
2、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3、應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實現程序、方式來行駛優先權。通常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來受償。
4、建設工程承包人必須依照
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建設工程必須按期完工,并最終經驗收合格,才可以要求付工程款,才鞥行駛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