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
著作權人或者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
著作權以及與
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